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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乐四中从严治校八项规定

为优化育人环境,维护学校教学秩序,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,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结合上级会议精神和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,望同学们自觉遵守。

一、学生在校其间,应团结友爱,不准打架。对打架者处分如下:

( 1 )班内两同学闹矛盾,发生口角并动手,各罚款 50 元,并给与警告以上处分。

( 2 )班内同学打群架,每人罚款 100 元,旁观助威者,每人罚款 50 元,并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 3 )班级间,两同学闹矛盾,发生口角并动手,各罚款 100 元,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 4 )班级间打群架,每人罚款 200 元。旁观助威者,每人罚款 100 元人,并给与记过以上处分。

( 5 )年级间两同学闹矛盾,发生口角并动手,每人罚款 150 元,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 6 )年级间打群架,每人罚款 200 元,助威者,每人罚款 100 元,并给与开除学籍,留校察看半年处分。

( 7 )勾结社会不良分子参与打架,一律开除学籍,并罚款 500 元。情节严重者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
( 8 )医药费由当事人全部承担。

二、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,建立正常的同学关系,对谈情说爱者,罚款 100 元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三、禁止学生进录像厅,游戏厅,网吧,禁止喝酒吃烟,违反者,每人罚款 200 元,并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四、不尊敬领导,老师、长辈,当众顶撞且出言不逊行为粗暴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并罚款 200 元。

五、同学们要爱护公物。无意识损坏公物,处以原价 2 倍罚款。故意损坏公物,处以原价 10 倍罚款,并处以记过以上处分。

六、每学期旷课(含自习)两课时以上者,全校通报,每

学期累计旷课 30 课时者,劝其退学。

七、不请假私自离校外出,第一次警告,第二次罚款 50 元,第三次开除学籍。操,违反自习纪律等,经教导三次仍不改者,处以 100 元罚款。

八、对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,如不干值日,不上两操,违反自习纪律等,经教导三次仍不改者,处以 100 元罚款。